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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涵、作用及与人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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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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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国际红十字运动,从1863年初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算起,迄今已136年,组织机构逐渐发展,现已遍及全球。整个运动由三部分组成,即:1.全世界共176个(截至1999年底)获正式承认的国家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简称各国红会);2.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简称国际联合会);3.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简称国际委员会)。
  这三大成员的职权所涉及的范围与事务虽然各有不同,但它们都是按照本运动的基本原,朝着同一目标,向同一方向前进的。因此,这些机构都不是单独的个体,而是互有关联的整体性组织。
  本运动的最高审议机构是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例会,把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代表,已获承认的各国红十字会代表,以及国际委员会和国际联合会代表集合起来,讨论决定本运动进程的一些重大事项。正是由于这个大会有日内瓦公约各缔约国政府代表出席并参与决策,这就赋予了本运动独一无二的特性和权力。
  本运动的其他法定机构还有: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代表会议,红十字与红新月常设委员会。另外,还在国际委员会下设中央寻人局。现将这些机构及其职权分述于下:
  一、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及其职权
  国际委员会的前身是由亨利·杜南等5位日内瓦公民组成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后来改名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全部由瑞士籍人士担任。由于它是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四部日内瓦公约及两部附加议定书)的倡导者,以及它本身的业绩表现,它被授予多项国际任务和特权,而随着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它被授予的国际任务和特权日益广泛。今天的国际委员会已具有下列各种身份:
  ——执行日内瓦公约的代表;
  ——红十字运动的创始者兼成员;
  ——国际人道主义法及红十字基本原则的监护者;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倡导者和宣传者;
  ——国际人道主义服务的主动提供者;
  ——应国际社会要求和委派承担人道主义活动的工作者。

  上述各项职能使国际委员会在国际关系史上获得一种独特地位——国际法人身份,使它在履行职责时,可直接与各国政府打交道。

  现行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修订的四部公约及1977年制订的两部附加议定书)赋予国际委员会一系列特权,最基本的有以下几项:

  ——从事救助受害者的人道活动,并向他们提供救济;

  ——代表保护国行事;

  ——切实保卫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救助战俘和受日内瓦公约保护的人员;

  ——探视战俘及被关押或拘留的平民;

  ——与中央查人局任务有关的工作;

  ——保存人道主义工作合格人员的档案;

  ——主动召集并参加定期修订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附件一(识别章程)的工作。

  ——在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中,它具有主动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权力。

  1986年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5次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的《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又对

  国际委员会的职权作了如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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