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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分析,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之间的关系,可以简括为以下几点:
——在历史和法律构成方面的渊源不同
——具有不同的法律保护对象
——就国际人权法的具体规定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特殊规定而言,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执法主体不同
——执行中受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种族等因素的影响不同
目前,在国际社会中,国际人道主义法在对人保护方面已自成一种体系,有自己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制。它的规则,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大规模暴力行为时以特殊方式对人实行保护,是必可少的。没有国际人道主义法,保护将是不充足、不完全、同时也不符合人们的需要。再者,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所做的工作,同样也促进和体现对基本人权——生命权、生存权和安全权——的尊重。红十字国际大会在积极推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同时,多次宣布对人权法的关注,并敦促本运动通过参与消灭种族主义、种族歧视、酷刑的努力以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来开展并扩大这个方面的工作。
因此,在目前具有多种文化并存,并分成一个个具有不同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国家主权单位(独立国家)的世界,存在人权保护机制的多样性,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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