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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涵、作用及与人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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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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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若干当局始终不愿意让国际委员会在诸如内部动乱之类的日内瓦公约所未涵盖的局势中执行其人道使命。人道关注经常无可奈何地退居于政治和安全考虑之后。

二是一些特殊武器,除核、生、化武器外,还有无数被称为常规的、但却具有滥杀滥伤或极端残酷效应的武器(包括燃烧武器、碎片武器、小口径高速子弹头以及定时炸弹、地雷和饵雷),因具有政治与军事含义,还未列入禁止或限制使用法律之中。

此外,还有人质及持不同政见者被拘留需要探视等问题。

为了应付这些挑战,国际委员会起草了一项“人道战略”,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问题的具体方案。其内容和措施包括:

——组织各国政府专家研究当前世界政治、经济生活及局部战乱中出现的问题,如人质、死刑、探视被拘留的持不同政见者,以及政权、法律及社会秩序都已崩溃的战乱地区,如何运用国际人道主义法,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如何与各国有关法律相衔接和补充。

——广泛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知识,使国际委员会的工作得到更好的了解和理解。宣传的重点对象是政府官员、武装部队的成员和大学、中学的学生。

——积极研究和促进签订新的公约。如:1980年10月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外交会议通过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被认为过度伤害或具有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之公约”即《某些常规武器公约》。1997年10月在渥太华召开有一百多个国家参加的外交会议,通过了《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地雷及销毁它的公约》(2000年3月1日开始生效)。尽管它们所涉及的范围较窄,但为进一步限制和禁止使用日后还可能开发的新武器奠定了法律基础。

此外,为了使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犯有战争罪行的人受到惩罚,进入九十年代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设立了两个专门性的国际刑事法庭。即:

海牙法庭

1993年2月,根据安理会第808号决议,于海牙(荷兰)设立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该法庭的管辖权限于1990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犯下的罪行,它涵盖下述四类罪行:(1)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2)违反有关战争的法律及惯例;(3)灭绝种族罪;(4)危害人类罪。海牙法庭对一大批个人提出了起诉,正式控告他们犯有罪行,有一些已被拘留受审。

  阿鲁沙法庭

1994年11月,根据安理会第955号决议,于阿鲁沙(坦桑尼亚)设立了“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该法庭管辖权,限于1994年期间在卢旺达境内或由卢旺达公民在邻国犯下的罪行,它涵盖下述三类罪行:(1)灭绝种族罪;(2)危害人类罪;(3)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条款(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这两个文书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行为。经过多方谈判,1998年在海牙成立常设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委员会支持一切旨在推动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处罚战争罪行的努力。它曾极力欢迎设立海牙和阿鲁沙法庭,并积极参加了成立常设国际刑事法庭的谈判。

总之,国际人道主义法和红十字运动一样不是静止的,而是随着世界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武装冲突的不断出现新问题,在不断修订、充实和发展。

四、国际人道主义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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