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检索 选择检索类型

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涵、作用及与人权法的关系
红十字标志
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您现在所在位置 >>首页 >>关于红十字>>红会知识
               

1949年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 》,是因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有数百万平民无辜地死在纳粹集中营,而红十字会却不具有对付这种局势的法律权力,无法向他们提供援;鉴于这种情况,乃于1949年8月召开一次新的国际外交会议通过了由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起草的这部公约。同时,在这次外交会议上还根据新的形势对前几部公约的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作了新的排列。

这样,上述各公约就统称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部公约。这四部公约共包含四百二十九项条款,保证了对陆地战场武装部队伤者病者、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战俘以及战时平民的保护。

尽管上述四公约在战争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拯救了无数人的生命,但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生的新的类型武装冲突中的受害者来说,它们提供的保护还是不足的。基于这个原因,国际委员会于1965年向各签约国发出倡议,请求对扩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应用规则给予研究。这一倡议,受到了国际社会和许多国家的重视和响应。

从1974年至1977年在日内瓦连续召开了关于重申和发展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外交会议,约有一百个国家参加。会议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新形势,对扩大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内容和施行方法进行了深入研讨,除了重申上述四部公约外,并签订两个附加议定书。第一附加议定

书涵盖了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二附加议定书涵盖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包括民族解放战争。

主要内涵是加强了对平民的保护,并对敌对行为作出种种规定,为所有不参加敌对行动的人员提供基本保证,禁止把使平民陷于饥饿作为一种武器使用,禁止使用某些作战方法攻击平民。这样,就使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概念上和形式上更具有普遍性。

截至目前,已有188个国家签署日内瓦四部公约,150个国家批准第一附加议定书,142个国家批准第二附加议定书。

上述四部日内瓦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内容繁多,并各有侧重点,这里不逐项介绍,谨将“武装冲突中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规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列述如下:

1.失去战斗能力的人,已退出战斗的人及未直接参与战斗的人,其生命及身心安全,均有权受到尊重。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受到不加任何区别的保护与人道对待。

2.禁止杀害或伤害投降或已退出战斗的人。

3.冲突各方应集合在其控制下的伤者和病者,加以照顾。保护对象还应涵盖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医务运输及医疗设备。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即为此种保护的符号,必须予以尊重。

4.在敌对一方控制下的被俘战斗员和平民,其生命、尊严、个人权利与信念,均应受到尊重。他们应受到保护,免受各种暴力与报复行为的伤害。他们应有权与家人通信,以及接受救援。

5.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基本的司法保障。任何人都不应为他所没有做的事情负责,也不应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酷刑、体罚,或残酷或侮辱性的待遇。

6.冲突各方及其武装部队成员选择战争的方法与手段均受到限制。使用具有造成不必要损失或过度伤害性质的武器或战争方法,均受禁止。

7.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将平民群众与战斗员区分开来,以避免平民群众及平民财产受到伤害。不论是平民群体或平民个人,都不应成为攻击的目标。攻击应只针对军事目标。

上述七条基本规则概括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四部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的基本内容(但不具备国际法律条文的效力,不能取代现行条约)。主要作用是使人们易于领会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精神,促进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传播。

三、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

在通过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后的年月里,由于领土、宗教、种族和民族等方面矛盾和纷争,加上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世界上武装冲突的频度和烈度都有增无减,在许多冲突中,受害者的境遇更加悲惨。

这样,就对国际人道主义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版权所有 © 鞍山市红十字会 200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