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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运动的财富与力量存在于自身的多样性之中。这种多样性来自于遍及世界各地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文化背景,来自于各国红会、国际联合会以及国际委员会根据自己的使命所承担的各种职责之间的互补性。再者,世界也是多样性的,存在着不平等、不公正、暴虐和剥削,因此,本运动要求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必须完全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互助就是这种义务之一。
二是,为发展而合作。
在大规模自然灾害和战争中,本运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应充分发挥互助合作精神,而在促进社会发展工作中更应发挥合作精神。世界“北方”国家与“南方”国家之间的差距,许多国家主要人口部分之间的差距,不仅仅是生活水平的差别,更多的是财富过剩与极端贫困之间的鸿沟。缩小这一鸿沟,不仅出于人道原则,同时也是为了公平与和平。
以现有的各种方式同贫困做斗争,是红十字与红新月的首要任务之一。每一个国家红会都负有在本国加入这一斗争的职责。但是,在贫穷国家,红会本身就缺乏资源,这时就应由富裕的和经验丰富的红会向它们提供援助,与它们一起共同承担不划分国境的职责。
三是,权利的平等。
在国际联合会大会,在代表会议以及在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每个国家红会都只有一票表决权。这就是国家红会权利平等的体现。
从本运动人道使命看,平等的要求具有更加深厚的根源:它来自于人类相互之间的平等,特别是他们处于痛苦之中时的平等。
本运动诞生于一个人的倡议,诞生于一个特定的战场,今天它的工作已遍及世界的每个角落,覆盖了需要得到帮助的亿万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遍原则正是人道原则的延伸和补充。达到和保持这种普遍性决非易事,它要求本运动的每一组成部分都付出巨大的力量、勇气和警惕。
三、七项原则的内在关系
上述七项原则作为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它是一个整体,赋予了本运动具体的特征和性质。各项原则的重要性并不完全相同,但它们之间都具有逻辑联系并且互为作用相映生辉,对其中任何一项原则的解释都要联系其他原则的含义。
一般说来,前四项原则最重要,人道是本运动的基础,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公正、中立、独立是保证本运动达到其目标的基本要素。志愿、统一和普遍原则是本运动组织上的取向。根据本运动的长期实践情况,独立原则对于国家红十字会尤为重要,是其他各项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不能保持独立性,则公正性、中立性、统一性和普遍性甚至志愿服务都要受到制约,红十字和红新月所具有的优势和活力能量就难于充分发挥。为此,对独立原则的含义再作一些补充说明。
独立原则的含义包括三点:一是声明独立是本运动信奉的原则之一,是本运动各成员的一个特性;二是国家红会的作用是担当政府在人道事务方面的助手,但它是独立的民间机构;三是为能够在任何时候都按照本运动基本原则行事,国家红会必须保持自主。
独立原则的具体实施,从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两个国际机构来说,主要是正确处理与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关系。目前的做法是:在进行人道主义救援工作时,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可以与其有关机构合作和协调办理,但不建立固定的合作模式,避免使红十字运动成为联合国工作的一部分而受其影响。联合国是政府间的组织,有时会与某些国家或人民处于对抗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人员不能去的地方,红十字会人员能去而且应该去。对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来说,坚持独立原则主要是正确处理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从法律上讲,红十字会是政府助手,是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协助政府进行人道领域里的工作,但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组织机构中的成员,必须享有完全独立自主权。从实际工作来讲,红十字会领导机构应该有政府官员参加,以便协调工作,但在对红十字会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时必须按照红十字会章程行事,所有领导成员都只能有一票表决权。
总之,基本原则是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各个组成部分的共同标准,是本运动理论的基石。对基本原则的尊重是本运动坚定性和普遍性的基础。正如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各国政府的义务,执行基本原则则是我们运动每个成员的职责。
只有当基本原则的含义得到相当程度的理解时,它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因此,必须对基本原则及其含义作广泛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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