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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是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其工作机构应依法单独设置;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不足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如任期未满确需变动工作时,有关部门应征求同级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并按章程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公务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平时履行的职责:
    1、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兴建和管理救灾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4、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6、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
    7、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9、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
    10、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战时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红十字会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2、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4、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5、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三十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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