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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以及社区和农村,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六)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建立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八)建立红十字救护站,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的现场救护;
(九)发展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以及国外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寻人转信和国际间的交流互助等活动;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收人;
(四)行业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资助;
(五)人民政府的拔款。
第十条省、市、县红十字会可以建立红十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红十字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第十一条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社会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由省红十字会统一管理。红十字会可以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红十字募捐点(箱),进行社会募捐活动。
第十二条红十字会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以进行变卖或者义卖。变卖、义卖收人全部用于红十字事业。
第十三条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捐赠、资助、变卖或者义卖所得,应当建立帐目,完备手续。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资助者的意愿,并将款物使用结果告知捐赠者、资助者或者向社会公布。捐赠者、资助者有权向红十字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资助者的查询,红十字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红十字会接受用于人道主义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依法享受免税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运输和放行等相关手续,并协助红十字会做好捐赠物资的转运工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第十五条红十字会建立健全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将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以及财产管理状况等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依法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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