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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 年 10 月 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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